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的函(4)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在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七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学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修订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者,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