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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的函(2)

2020-04-14 16:53:47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4名。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具体规章;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八)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六)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校长提出辞职,应提前六十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校长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即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举办者或职工大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院和举办者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院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院利益,若给学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监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党的组织工作,发展工作;

(三)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维护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八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四十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一条 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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