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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的函

2020-04-14 16:52:29

教发函〔2020〕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南京传媒学院的函》(苏政函〔2019〕9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2013687;同时撤销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南京传媒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16000人。

五、中国传媒大学与南京美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办学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南京传媒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的函

南京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京传媒学院

学校法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传媒高等教育规律和现代大学办学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较高的综合素质、全媒体视野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放眼全球,办出特色,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挥行业资源合作优势,加强产教深度融合,协同育人,服务地方,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传媒艺术院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挥传媒艺术高等教育特色和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探索开拓产教融合、继续教育、国际化办学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6—2万人,并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七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传媒艺术类专业为特色,艺、文、工、管、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类、应用型院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南京美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学校注册资金:1.5亿元人民币。学校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成员8人,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等,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从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批准学校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聘任和解聘校长及校级领导;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由董事长委托一位董事代为主持;

2.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4.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5.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依法规范办学及科学决策;

(二)监督检查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和管理情况,监督财务运行;

(三)对学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人员存在损害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赋予监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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