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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的函

2020-04-14 16:53:47

教发函〔2020〕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陕政函〔2019〕1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61013894;同时撤销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9000人。

五、西北工业大学、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神舟航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三方签订的《关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后责权利关系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切实强化教学科研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的函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Xi’an Mingde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西留堡村;邮政编码:710124。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 学校层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教育国际合作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办学条件,保障师生权益,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定位:立足陕西、面向区域,发展优质本科教育,以工为主,经、管、文、艺协调发展,突出优势和特色,培养优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9000人左右。

第十条 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1人。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审议批准由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执行董事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校长;

3. 修改学校章程;

4. 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5. 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 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及本科以上学历。有教育、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董事会秘书任期四年,属学校高级管理人员,并享受其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会议记录;议案收集;接待来访;董事会印章保管;决策咨询和建议;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董事会秘书;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行使学校财务制度确定的审批决定权和签字生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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