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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为西安工商学院的函

2020-04-14 16:54:05

教发函〔2020〕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陕政函〔2019〕16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为西安工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61013682;同时撤销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西安工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8000人。

五、西安工业大学与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办学及善后事宜协议书》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西安工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为西安工商学院的函

西安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XI’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邮编:710200。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办学原则,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内涵发展,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民办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以新的机制和模式探索和实践高等教育办学创新之路。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类专业优势和商科类专业基础,面向未来、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商业革命,打造全新的大商科学院,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创意思维等与经济、管理等相结合,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国际视野、创意设计、商业策划和技术技能”等一定跨界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门类:形成以“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为主,经、管、工、艺、文等学科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总体布局。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目标。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5位成员组成为:学院的举办者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推选董事2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学院院长出任董事1人,学院党委书记出任董事1人,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1人。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议时;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议时;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对学院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四)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修改学院章程;

(八)学院管理人员及教学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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