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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为西安工商学院的函(2)

2020-04-14 16:54:05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五)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的招生、专业、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

(七)向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和党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是党在民办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学院党组织主要领导与董事会、行政班子党员主要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学院教师或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学院教师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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