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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的函(4)

2020-04-14 16:52:29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

学生缴纳的学费标准按江苏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校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校资产的良性运行。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著名学府和机构建立联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人类型的变更,学校将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1.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2.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终止时的财产处置,依据学校后续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所登记的法人属性类别,遵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传媒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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