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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1-04-29 22:38:31

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的,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89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以上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未婚。
  2.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参加高考,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还须持有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高中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高中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因公调动人员子女、政府招商引资人员子女、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子女等特殊考生在我省报名,户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迁入我省,但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3.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ti考试或代ti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持《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和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准予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报名、信息录入、校对、统计等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自定。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及子女以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2011年香港12所高校、澳门5所高校继续在辽宁招收本科自费生,其中澳门的部分高等学校还招收预科生,具体报名和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报名时,考生均须签写《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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