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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招生)(5)

2020-07-08 22:17:07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

57.民族班。

(1)招收对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4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民族班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执行相同培养形式。

58.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一份直接寄送给拟录高校,一份同时寄送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

自治区级优秀学生不再具有保送资格,其余保送生资格、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2020年我区继续开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具体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

由招生院校在高考统考前组织单独考试招生,制定考生报名办法、报考条件、选拔办法、成绩发布方式、录取原则和程序、排序方式和专业安排规则等内容并公布给考生。选拔原则上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四类考生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依据面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区2020年高考报名,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合格的考生须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相应招生形式的志愿,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一经录取,不能退档换录,不再参加后续其他批次录取。

6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1.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规范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2.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63.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信息安全和信息公开

64.各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和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65.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广西高考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的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

各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所在中学(或单位)和班级、享受照顾政策类别、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6.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各地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止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考试招生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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