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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招生)(6)

2020-07-08 22:17:07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67.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68.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我区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外语口试、退役士兵专升本等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内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9.市、县成立招生考试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70.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1.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自治区教育厅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72.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73.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外语口试、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75.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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