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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招生)(4)

2020-07-08 22:17:07

44.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

45.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46.投档规则。以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原则上将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文史、理工类考生以总分为投档排序依据,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除外)和体育类考生以综合分为投档排序依据。

47.投档比例。原则上单志愿批次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与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投档(一般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顺序志愿批次的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成绩相同、院校志愿相同的考生在顺序志愿中不受投档比例限制全部投出;在平行志愿中按位次高低排序投档,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全部投出。

48.平行志愿批次投档排序规则。

(1)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 —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2)艺术类考生排序。

综合分=总分×30%+艺术成绩×(750/300)× 7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艺术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艺术成绩×750/3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总分占30%,换算后的艺术成绩占70%,即总分×30%+换算后的艺术成绩×70%)。按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广播影视编导类6个子科类分别计算综合分,报考多个子科类的考生将有多个综合分。对总分和艺术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分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相应子科类艺术成绩排序,相应子科类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总分排序(总分排序规则见上述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规则)。

(3)体育类考生排序。

综合分=总分×70%+体育高考成绩×(750/100)×3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体育高考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体育高考成绩×750/1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总分占70%,换算后的体育高考成绩占30%,即总分× 70%+换算后的体育高考成绩× 30%)。对总分和体育高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体育高考成绩排序,体育高考成绩也相同时,按总分排序(总分排序规则见上述文史、理工类考生排序规则)。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49.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0.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1.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52.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同年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53.政策性照顾项目。

(1)加分政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55.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6.少数民族预科班。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村户口;(3)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含征集志愿,下同)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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