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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招生)(3)

2020-07-08 22:17:07

18.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19.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20.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须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21.全国统考于7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

时间

7月7日

7月8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外语

22.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23.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具体要求另文部署),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24.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25.高考成绩采取网站查询方式公布。7月下旬发布高考成绩。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领取结果。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7.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8.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29.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31.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0个批次。其中,本科层次共设置8个批次:本科提前批、特殊类型招生批、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专科层次共设置2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招生志愿设置分为单志愿、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三种模式。具体填报要求将根据工作进展另文部署。

八、计划管理

32.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

35.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再向社会公布。

36.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37.定向计划。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38.预留计划。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9.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委托相关出版社印制发行《2020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并于开始填报志愿前予以公布。公布的计划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40.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41.高校对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的同意。

九、录取

42.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43.操作方法。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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