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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21 06:55:54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呼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且备案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蒙语授课高中生,学制为四年,第一年学费是4000元,后三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6年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1-6586217、6586259、6586236、6586286

传真:0471-6586217、6586236

地址:西校区(呼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办公楼四楼

邮编:010051

学院官网:www.hhvc.net.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hvc.net.cn/

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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