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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21 06:55:5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联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在普通文、理科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艺术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体育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机车、铁道车辆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二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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