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录取查询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我院各招⽣专业⽂理兼招,不设选考科⽬要 求,不限男⼥⽣录取⽐例;外语⼊学考试不限语种,新⽣⼊学 后,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七条 按教育部相关⽂件规定,我院在省级专业统考 合格考⽣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所报专业(招考⽅向)属 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须获得省级专业统考相应专业合格 证或合格证明。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或不要求的专业(招考⽅ 向),考⽣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所有考⽣均须按省招⽣主管 部⻔要求参加考⽣所在省艺术类⾼考报名。具体报考政策及办 法请考⽣⾃⾏向本⼈所属省招⽣主管部⻔咨询。因考⽣不符合 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效,进⽽影 响录取等后果由考⽣本⼈承担。
第⼗⼋条 我院在国家招⽣政策指导下,⾳乐表演、⾳乐 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 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参考⽣源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 考⽂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主划定⾼考⽂化课成绩录取 控制分数线(海南省考⽣⾼考⽂化课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所有招⽣专业均不设⽂化课成绩单科分数线;所有⾼考加分项 ⽬及分值均不得⽤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计划的招⽣项⽬。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 考和全国普通⾼等学校招⽣⽂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 格。
(1)报考我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乐表演、舞蹈表演 (“三位⼀体”综合评价招⽣⽅式除外)、舞蹈编导、表演(“三 位⼀体”综合评价招⽣⽅式除外)专业(招考⽅向),取得我校 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考⽂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 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到低排序,按照招⽣计划结合德智体 全⾯考核,择优录取。 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 按《钢琴曲写作》、《四部和声写作》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 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乐设计与制作招考⽅向依次 按《歌曲写作》、《视唱练⽿》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 ⾳乐表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向除外)依次按 《视唱练⽿》、《乐理》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乐表 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向依次按《作品指挥》(复 试)、《专业⼝试》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 业中国舞招考⽅向(“三位⼀体”综合评价招⽣⽅式除外)依次 按《作品表演》(复试)、《中国古典舞基本功测试》单科成 绩从⾼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芭蕾舞招考⽅向(“三位⼀ 体”综合评价招⽣⽅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复试)、《专 业技巧及技巧组合》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 业依次按《命题编舞》、《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从⾼ 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乐剧招考⽅向依次按《声乐演唱》 (复试)、《舞蹈表演》(复试)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 取;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招考⽅向依次按《命题表演》、《台 词》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
(2)报考我校⾳乐学(师范)、⾳乐学(⾳乐理论)、舞 蹈学(师范)、艺术与科技专业(招考⽅向),取得我校专业 校考合格证的考⽣,⾼考⽂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 以综合成绩从⾼到低排序,按照招⽣计划结合德智体全⾯考 核,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70 +(⾼考⽂化成绩÷⽂ 化成绩满分)×30。
综合成绩同分的考⽣:⾳乐学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 《视唱练⽿》、《乐理》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 (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作品表演》(复试)、 《单⼀技术技巧》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艺术与科技专 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新媒体艺术作品分析》、《视唱练 ⽿》单科成绩从⾼到低排序录取。 第⼆⼗条 原则上只录取第⼀志愿填报我院的考⽣,考⽣ 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向⼀致。 第⼆⼗⼀条 ⾯向浙江省考⽣的“三位⼀体”综合评价⽅式 招⽣专业安排在艺术类第⼀批之前批次录取,其他招⽣专业安 排在艺术类第⼀批录取;与浙江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型 本科院校⼀体化⼈才培养试点⼯作招⽣安排在“单独招⽣考试” 批次录取。⾮浙江省考⽣的录取,按⽣源所在省招⽣主管部⻔ 规定的批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