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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7-07-07 11:03:05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2015年4月更名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4035),前身是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2016年5月,学校部分专业获批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型以普通本科、艺术本科为主,兼有少量艺术专科。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院长任组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等。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批次以及艺术类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文理科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浙江省和艺术类“一档多投”政策的福建省,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安排。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五)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六)学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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