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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7 09:51:34

北京印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地点:主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206号。

  第五条 学校隶属于北京市,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经过50多年的发展建设,学校已经成为学科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科学研究创新、办学格局开阔的传媒类大学。

  第六条 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发展规划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印刷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

  第十一条 学校在提阅考生档案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根据专业要求,传播学(国际出版)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制)。

  第十二条 限于目前师资条件,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通过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及生源地艺术统考,文化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按照“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各占50%”的加权综合分录取。具体详见《北京印刷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规定。根据专业要求,色盲或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学校所有专业(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文化产业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流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信息安全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 因我校专业有身体要求,所以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一般设定在105%左右。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或用于平行志愿提档后考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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