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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13 19:17:06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学院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即第一专业志愿优先。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即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 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7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3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二十条 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院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政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酒店管理、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5个专业学费为19000元/年;

  2.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商务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等22个专业学费为20000元/年;

  3.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等3个专业学费为22000元/年。

  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招生计划本中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

  四人间每人每学年2000元;

  六人间(上床下桌)每人每学年1800元;

  六人间(上下铺)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99号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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