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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3 19:17:06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验收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近年来,学院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近四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平均为95%。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拥有学术报告厅、音乐艺术中心、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咖啡屋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五条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福州大学嘉锡学者、教授任职我院,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学院建有设施先进的、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1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虚拟仿真中心1个,数字模拟法庭、商务综合实验室、ERP沙盘模拟实验室、土木结构实验室、信息处理与DSP技术实验室等多个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学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馆内设有电子阅览室、多类型研讨室、影音鉴赏室、多功能报告厅、集收藏和研究于一体的船政文化特藏室以及众多宽畅多元化的休闲空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 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除艺术类之外的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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