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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2)

2011-06-06 22:07:00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05。

第十六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论坛)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和对外汉语4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成绩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58米;体育教育、社会体育、音乐学(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剧)、舞蹈学、表演(中国舞、民间舞)本科专业和表演艺术(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舞蹈表演)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表演本科专业、主持与播音和表演艺术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表演(服装表演)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的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师范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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