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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2011-06-06 22:07:00

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学校地址:

我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与东校区3个校区以及不在上述校区的电影电视学院。具体地址如下: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东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中路351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

除电影电视学院外,我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1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 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我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也是四川省举办师范类本科专业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校。同时,学校现已发展成为文理渗透、理工管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现有70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关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 028-84761005 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7065 84768899 84767588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改革方案的调研及其相关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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