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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03 11:45: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2017年面向全国24个省(区、市)招生,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本科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高职尽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志愿要求,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排队,按志愿先后依次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时,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无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采用“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志愿不能满足我院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江苏省各专业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无要求,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达到CC,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优先录取选考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美术方向)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2017年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对录取政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招办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科和高职投档比例均按不超过120%执行。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八条 我院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扩大调档比例及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

  学费:本科:经管文法类19800元/学年(其中会计学、财务管理和审计学为21800元/学年) 理工农医外语类21800元/学年 艺术类23800元/学年;高职(专科):经管文法类12000元/学年 理工农医外语类13000元/学年 艺术类150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现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校内扶贫奖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外,其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电话:4000292339 029—85628909、85628035、85628068

  学校网址:http://www.xijing.edu.cn

  学校微信公众账号:xijinguniversity

  招生章程公布网址:http://zhaosh.xijing.edu.cn/zszc/

  Email:xjzsb@xijing.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京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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