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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29 16:31:47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本科层次学费收费标准为12000元/年~15000元/年,专科层次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年~11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1300元/年,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学生自主创业资助金、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企业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学校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1.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凡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统招学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向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专科层次可以贷三年(国家财政贴息)、本科层次可以贷四年(国家财政贴息)。

  2.国家奖学金

  凡我校大二及以上年级中特别优秀的统招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凡我校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统招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4.国家助学金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

  5.大学生自主创业资助金

  凡我校统招学生在校和毕业期间自主创业,可享受国家最多5万元的自主创业资助金,同时在创业期内给予税收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

  6.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凡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获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人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最高为8000元。

  (2)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人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

  (3)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人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为8000元。

  7.企业奖助学金

  凡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企业定向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企业奖助学金。

  8.学校奖学金

  (1)校长特别奖学金。学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学生给予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10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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