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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3)

2016-06-29 14:57:29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类别,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除外),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成绩,根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2、1、1、1”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情况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直到完成专业招生计划。

  在中外合作办学非单独投档省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若对专业安排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执行该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学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江苏省考生填报我校选测科目须到达B+和B)。

  第二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为主要授课语言,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向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6年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2016年美术类、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2016年音乐类、舞蹈学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重庆市体育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及投档情况,按综合分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理)÷普通本科二本批次线(文、理)×100+专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及时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并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本科毕业后须到西藏基层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入学时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须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接受学校和解放军驻校选培办组织的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减、免、补”奖助学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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