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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6-06-21 17:25:13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2.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05%;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将在本科第一批最低分数控制线上征集志愿;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序录取,即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4.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级差法”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0分、0分”。当等效基准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等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上海市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专业调剂的各项规定执行。

5.学校在江苏省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AB”,自主招生、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6.报考我校双语实验班以及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对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省份的考生不作此要求)。我校开设的双语实验班、国防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应当谨慎填报以上专业。

7.学校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报名基本条件为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的男性高中毕业生,要求英语语种、军检合格,应往届学生均可报考。

8.学校各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制定的各特殊类型实施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9.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b.swufe.edu.cn/,咨询电话:(028)87092355,87092897,87092898,传真: (028)87092912。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28)87092833。

第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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