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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12 20:18:43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按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1.各专业学费标准:舞蹈表演专业:7500元/年;播音与主持专业:7000元/年;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6500元/年;其他专业:5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650~12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育人与助人相结合,多措并举奖助学生,覆盖率51%以上。主要有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每年3500元/生、每年2500元/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生助学金(每年6000元/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8000元/生)、服兵役学费补偿(每年8000元/生)、学院奖学金(特等奖、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学金,500-2000元/生不等)、企业奖助学金(5000元/生)、学院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先入学,后缴学费)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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