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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6-06-06 20:16:46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数学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原则上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数学单科成绩要求:统计学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未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1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浙大城院发〔2016〕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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