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4)
十二、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丽水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三、新生报到: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十四、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特色培养
一、少数民族学生原则上集中在民族学院组成民族班实行统一管理,专业教学由各专业学院负责。
二、依照《丽水学院本科创新实验班实施方案》,遴选部分优秀本科生组成本科创新实验班。创新实验班由全校范围选拔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团负责教学,实施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研讨型教学模式、个性化的管理模式和导师制的教育模式培养精英人才。
第七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助资助方式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电话、咨询网站等,答复考生的招生咨询等有关问题。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丽水学院招生网公布。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