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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奖励办法(2)

2019-08-16 09:19:56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学习奖的评选程序:

班级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公布—班级上报获奖名单—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突出表现奖的评选程序:

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议—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程序:

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集体奖及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参照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获得学习一等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2000元;获得学习二等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1000元、获得学习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奖励人民币5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突出表现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3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的奖励标准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集体奖的团体,颁发奖金(金额另定)和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团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习奖、优秀党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团队、优秀班集体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其他奖项的评选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奖学生和主要事迹由学校及学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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