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录取查询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 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 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 5 -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 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 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 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 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 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 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 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 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 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 东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 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 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 格、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 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 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 - 6 - 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三)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 ÷ 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 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 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 ÷文化课满分)×3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 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 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绩相 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 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 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5.艺术管理专业 无需参加专业考试,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 7 - 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语 文单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英语单 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6.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非广东省考生 按考试大纲要求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广东省考生均须参加声乐、 钢琴科目考试,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音乐术科统考分数合 成的音乐类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投档总分 750 分,总分合成计 算公式:考生音乐类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 2.5×60%。
7.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 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 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