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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2)

2020-02-07 15:35:26

  六、评卷

  1.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行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2.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填报志愿

  1.填报资格。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情况,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 2020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 ,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 110%划定考生填报志愿的分数范围。

  2.填报方式。“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公布后, 符合填报志愿分数要求的考生, 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 2020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于 2020年 4 月 14 日至 4 月 16 日登陆招考资讯网站(www.zhaokao.net),网上办理志愿填报手续。

  3.志愿设置。志愿设置办法另行通知。

  八、录取

  1.录取按照本科批次、艺术体育及高职提前批次、高职普通批次顺序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招生专业在录取时,在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以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招生学校及专业的录取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文化基础和综合能力考试总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录取照顾政策按照我市的相关规

  定执行。

  4.已被春季招生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 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九、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十、相关要求

  1.春季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招办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考试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考试招生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

  (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 4)依照有关规定网上缴纳考试费;

  (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春季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 3)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 5)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 6)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7)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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