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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31 15:15:56

第一条 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专业的课程。


第三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覆盖主干课程,不少于35学分,经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由主管校长批准实施。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第一学年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必修课程和学位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二)无违纪或作弊等行为。


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五条 在校生学习主修专业一年后,可于每学期期中提出辅修专业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学生需求、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等因素审查确定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辅修专业在不影响主修专业教学的情况下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


第七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的,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河北科技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首先学好主修专业,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不能申请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八条 第6学期初,学生可在修读的两个专业中自行选择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主修专业一旦确定,中途不能变更。学生在毕业时,将按照学生所选择的主、辅修专业审核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主、辅修置换:


(一)所学习的主、辅修专业课程有不及格现象;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艺术类(含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类)专业与其它类专业置换的。


第十条 学生辅修专业结业、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辅修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且确实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主修专业获得学位;


(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三)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申请学位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终止修读辅修专业或者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中及格成绩和相应学分按选修课程对待,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单。


因健康或学习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者,在每学期第一周,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可到教务处办理退修辅修专业手续,已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按选修课对待,成绩计入主修专业的成绩单。


第十三条 辅修学习采取学分制管理,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一次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资格者可参加重修,辅修课程在校期间可修读多次,每次均按所学课程的学分数交纳学费。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读。


第十四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所收取的费用按照《河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分配办法》(校字[2007]140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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