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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章程(4)

2017-02-22 15:54:31

 
第九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校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十条  2017年我校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完成时间 工作内容
2月上旬 招生宣传
1月11日 编制考试大纲、自主考试试题
1月15日 上传考试院章程、工作方案
2月15日-2月20日 符合条件的考生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
2月15日-2月22日 接受考生自主招生报名
2月15日-2月23日 网上初审报名学生的考试资格
2月27日前 公示符合报考资格考生名单
2月26日-2月27日 考生网上缴费
2月28日 汇总缴费学生名单
2月28日 公示参加笔试考生名单
2月24日-2月28日 准备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考场,组织和安排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
2月24日-2月28日 编制考生准考证
2月28日-3月2日 安排监考教师
3月2日-3月3日 学生登录我校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3月4日上午 文化素质考试和文化基础考试
3月4日下午 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考核
3月5日-3月8日 改卷评分,统计分数
3月9日-3月15日 公示成绩,并接受复核申请
3月17日 公示考试成绩复核结果
3月24日前 公示拟录取名单
3月29日前 公示录取名单

 
第十章   体检要求
第四十一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并符合教育部规定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中医养生保健、药品生物技术、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
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中医养生保健、药品生物技术、专业不招色弱、色
盲。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四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
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500元/人,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入学考试总分位居前茅的新生,具体为:各专业第一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以及多项企业奖助学金;设有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室
联系人:于丽平、何兴锋
监督电话:020-28854851、28854893
传真号码:020-28854851
电子邮箱:jcs@gdyzy.edu.cn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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