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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2-05-29 23:07:22
2012年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3896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以下简称“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师范大学和福建省海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地处天津市第三高教区,座落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内,占地面积400余亩,具有独立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实现高校间及校区内软、硬件的资源共享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办学优势。学院于2005年正式开始招生,现设有新闻与传播、文学、理学、外语、法学、经济、管理、教育、艺术设计、表演10个系、27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有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校学生6200余人。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校,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依托母体校的优质资源,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质量、高效率的教学和管理人员队伍。主要的管理干部由天津师范大学委派、推荐,各系负责人由天津师范大学相关专业院系负责人或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担任。教师队伍除聘请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外,还聘请了其他高校的高水平教师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外籍教师任教、讲学,以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津沽学院实行开放办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聘请多名外籍教师讲学、任教,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泰国、英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高等学校或教育文化交流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体现了办学的国际性、开放性。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津沽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津沽学院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设有10个系27个本科专业及方向,分别为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戏剧影视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数字媒体艺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英语、日语、朝鲜语、俄语、新闻学、广告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公关礼仪主持)、艺术设计、摄影、表演、表演(声乐表演)、表演(现代音乐表演)、学前教育、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
各系和各专业(方向)的具体介绍,请参阅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网站。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江苏省以外省份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二条  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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