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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5 19:47:44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6.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我院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
  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
  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
  各生源省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二)在浙江省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专业测试成绩采用河北省美术联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测试成绩河北省考生采用河北大学校考成绩,该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三)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测试成绩河北省考生采用河北大学校考成绩,该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文化裸分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英语口试,录取时参考口试成绩。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学费为10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加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渠道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3111
  学校网址:http://www.hicc.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hicc.cn
  电子信箱:hicczs@hb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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