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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8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18-01-26 11:26:06

上海政法学院2018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18年我校春季考试招生专业为:  

专业 层次 学制 计划数
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  本科  4年  10人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本科  4年  30人 
  备注:无男女比例限制。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关于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18年春季考试招生。历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门科目成绩须全部合格。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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