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8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18-01-26 11:26:06
上海政法学院2018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18年我校春季考试招生专业为: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计划数 |
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 | 本科 | 4年 | 10人 |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 本科 | 4年 | 30人 |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关于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18年春季考试招生。历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门科目成绩须全部合格。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