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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24 17:34:26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者(左撇子)的考生。
  3.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4.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艺尖、体尖考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九条 对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经四川省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厅核准,我校学费按学分收取,执行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理工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文学、管理类37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17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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