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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3)

2017-06-21 16:06:03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学校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针对当年毕业生设置成功考研奖和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针对科技创新、出国留学和成功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企业奖助学金
(1)奖学金:设有“TCL集团”励志奖学金、“少康”奖学金、“旭日”奖学金、“中国移动”奖学金、“金融成长计划”奖学金、“安东尼”奖助学金,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助学金:真维斯助学金、“奖门人”助学金、“鸿升实业”助学金、“佳雅实业”助学金、“金通”助学金等,资助名额、标准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8.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惠州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黄欣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于2017年1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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