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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3)

2017-06-19 08:13:36

 第六章 收费 奖励 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云计算方向)、通信工程专业为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办专业,学费标准为6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800—1150元/人·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奖励激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和学校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以上。

  学校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入校后第一学期期末,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和《天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贯彻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初步具备本学科学术研究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培养项目。目前已在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等10个教师教育类专业开设“创新人才培养班”,学生进校后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选拔进入“创新人才培养班”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tsnu.edu.cn

  E-mail:zsktssy@163.com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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