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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19 08:52:01

 

  第十六条 对口中职生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甘肃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不予录取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校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院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经过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和社会类奖(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中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邮编:744000

  电话:0933-8613953

  传真:0933-8612905

  甘肃医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plmc.edu.cn/zsw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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