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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17 09:09:49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各省(区、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2864662、2864663、2864678、2864876(传真)

  举报电话:0875-2864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bsxyzsjyc@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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