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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2017招生章程(3)

2017-06-16 18:03:07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水平、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校企合作专业根据甘肃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普通专科文科类3700元/生?学年。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八(含)至七人间800元/生?学年,六至五人间900元/生?学年。若甘肃省发改委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的,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生活用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为其减免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学生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擅自宣传引发的各类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网址:http://www2.lzcu.edu.cn/zhaosheng/

  电话及传真:0931-760108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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