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纪检监审处、学院招生与考试办公室、各系部等人员和部门组成。其中,院长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纪检监审处监督检查招生章程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受理信访举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学院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招生录取工作组织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根据年度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编制2017年招生计划。
第八条2017年分省来源计划与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采用“志愿清”规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部门核准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生效。
第十五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或学院招生网站通知。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城
邮政编码:010070
联系电话:0471-5279864
学院网址:www.imvcc.com
招生微信号:smxy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