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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4 16:51:01

内蒙古财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2、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0139
  5、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47号
  6、学校概况:内蒙古财经大学坐落于首府呼和浩特市,1960年建校,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现已成为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理学、法学、工学、文学融合发展,具有鲜明地区和民族特色的财经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工作,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2017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原则,制定2017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已录取额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录取系统自动安排到未录满专业;未填报专业服从调剂者,在其所填报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投档到我校的考生,首先对招生文件中规定的政策性照顾考生进行优先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对文科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中经济学、经济学(基地班)、能源经济、农村区域发展、  金融学(蒙语授课基地班)、财政学(实验班)、税收学(实验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蒙语授课实验班)、国际商务、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蒙语授课)、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专业,高职高专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限制,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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