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13 18:12:57
第六条 学生待遇
通过高考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按统一规定执行,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七条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学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办费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fjyszyxy.com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591-38268026(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其它
1、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学院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高职招考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不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
3、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