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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理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13 19:13:34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院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为鼓励进步、表彰先进,学院还设立了学习奖、职业技能奖、科研奖、才艺奖、宣传奖、创品牌奖、素质教育奖、体育竞技奖等20余大类奖学金。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百万爱心工程、勤工助学中心等助学体系。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凡报考我校招生普通文、理科专业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在生源不足时,可依据各省招生录取政策,申请降分投档录取。凡报考我校艺术类考生,除参加文、理科文化考试外,需参加艺术类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五条福建省内考生:投档原则按照志愿平行、专业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除福建省外考生:参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外语语种:我校仅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颁发办法:在校学习期满,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62268)

  电话:0595-22500777、22545888、1535959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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