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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4 07:27:28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校实施“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做好2017年招生工作,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艺术类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全称和性质

  1. 学校全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1314)

  2. 学校地址:漳州市大学路1号

  3.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4. 层次: 高职(专科)

  5. 标准学制:三年

  6.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84年的漳州职业大学,是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2002年4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校2002年获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3年被确定为全国承担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90所高职院校之一;2004年成功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评估,2015年通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第二轮评估;2005年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10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6月顺利通过国家级验收;2010年4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2年6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14年5月获评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2017年1月,学校在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和中国科教评价网联合发布的“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排行榜”中排名第95位。

  第五条 招生录取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及招生监察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7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四章 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第七条 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匀称,性格开朗,口齿清楚,举止端庄。

  2.身高:女160cm及以上;男170cm及以上。

  3.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无明显体味;行走无明显内、外八字,无纹身,男生无打耳洞。

  4.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疾病。

  (备注:以上报考条件在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不达到上述条件者转到本校旅游类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性别比例不限。

  第十条 各专业考生都无须参加英语口试。

  第十一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以各省当年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 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专业确定办法:专业(类)投档,按考生志愿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其中对于福建省及实行“按专业投档”省份招生录取原则如下:

  1. 我校今年高职(专科)批录取继续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严格按照福建省招生考试院“按专业投档”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2.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综合成绩参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

  第十四条 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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