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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4 09:13:22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号(邮编:3623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在学院网站也予以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普通文理本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学院在江苏省的录取办法是,由学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的江苏考生进档后,根据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关于艺术类录取办法。

  学院在福建省艺术类录取办法是从高考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省控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进行投档,具体折算方法为:美术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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