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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2017招生章程

2017-06-09 17:41:38

 钦州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钦州学院,国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学校现已整体搬迁到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新校区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事务。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招生监督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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