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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09 18:24:49

广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校址

仙葫校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00。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9号,邮编:530001。

第四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以及做出相关解释。

第七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职校企合作班除外,该专业班级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入学后,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等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医药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护理学(本科)及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含)以上、男生165cm(含)以上。

(二)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同时,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本科),面向广西招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定向生源县(市、区)内如果生源不足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择优调剂录取。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署“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等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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